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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389512-3
1
1,000
2
同上
0084-ND-0389513-5
同上
同上
3
同上
0084-ND-0389514-7
同上
同上
4
同上
0084-ND-0389515-9
同上
同上
5
同上
0084-ND-0389516-0
同上
同上
6
同上
0084-NX-0238816-4
同上
100
7
同上
0086-ND-0530695-8
同上
1,000
按: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3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