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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安記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寶胎
訴訟代理人  顏宏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榮實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125,070元
AM2817873
002
富榮實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3,560元
AM2817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