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安記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寶胎
訴訟代理人 顏宏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