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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秀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12月日函文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12月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33338-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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