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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康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幣別:新臺幣)               115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喬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俊堯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114年9月27日
17,329元
158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