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佾旅即蔡兆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