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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孟廷蓉即孟廷榕

代  理  人  孟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262383-2
1
1000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9363-6
1
50
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81615-4
1
31
4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1256-6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