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洪梅
代 理 人 邱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