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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洪梅   



代  理  人  邱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93479-4
1
2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7008-2
1
26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1092-7
1
175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5099-2
1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