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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仕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304-4~98-NE-0000313-5
10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