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仕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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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NE-0000304-4~98-NE-000031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