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奕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0合法送達上訴人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應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又上訴人住所地為臺南市O區,本院地址係臺南市安平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以,上訴人最遲應於110年1月19日提出上訴。然上訴人遲至110年1月20日始行上訴,此有上訴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上訴人顯有上訴逾期不合法之情形,且依法亦無從再命補正,自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