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宋順源
李月驊
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高夢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