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專調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正士
被 告 南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撤銷兩造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被告給付工作所得新臺幣(下同)21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