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愛意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告 丁玥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