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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芯夢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                   
被      告  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璋
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下稱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因原告就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