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芯夢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
被 告 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璋
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下稱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因原告就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