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芯夢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下稱原告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查,原告於112年10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437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4,582元、110年8月之工資25,000元,共計29,582元部分,乃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而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應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513元(計算式:5,180-667=4,513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業已繳納之1,763元及原告於112年10月12日就其於112年9月28日所為訴之追加而繳納之1,877元,尚應補繳873元(計算式:4,513-1,763-1,877=8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112年10月28日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