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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芯夢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                   
被      告  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璋
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民國112年5月23日成附醫秘字第1120010707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記載「依成大醫院之電腦斷層掃描結果為骨折處斷面呈現銳角,顯示應是近期傷勢,故判斷病人之第五腰椎椎弓骨折,與109年10月6日搬運物品不慎跌倒有關聯」等語(參見本院卷卷二第60頁),惟成大醫院職業及環境醫學部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又記載「而現有證據部分支持,但不足以完全支持與系爭事故具因果關係的診斷為『第五腰椎椎弓骨折』」(參見本院卷卷二第439頁)。則成大醫院究係認為原告所受第五腰椎椎弓骨折之傷害,係因109年10月6日搬運物品不慎跌倒所致?抑或認為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原告所受第五腰椎椎弓骨折之傷害,係因109年10月6日搬運物品不慎跌倒所致?即待釐清,是本院認有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