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訴訟代理人 鄭閎中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弘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畯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110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