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嘉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原告兼送達
代 收 人 吳佳龍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