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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祥豪 


相  對  人  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403367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而依其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