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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字第7號
原      告  廖凱柔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