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洪日富曾於民國110年1月30日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沈憲玲及訴外人林耘安訂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由洪日富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1樓至4樓及生產設備出租予沈憲玲及林耘安;且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記載,沈憲玲及林耘安並於系爭協議書訂立當日分別給付訂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1萬元,共計10萬元予洪日富。其後,原告與被告始於110年2月23日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房屋租約)及中央廚房之設備資產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設備租約)各1份,雙方約定由原告將系爭建物1樓至3樓及系爭建物內之設備資產出租予被告。兩造於洪日富、沈憲玲與林耘安訂立系爭協議書後,又訂立系爭房屋租約及系爭設備租約之原因為何?系爭協議書是否業已解除或終止?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