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名憲即振憲通運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