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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黃博程
被 告 金菱科技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宥鑫
被 告 陳俋蒙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