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和即陳伯傑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