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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子翔

送達代收人  史明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翔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峻榕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