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雷德斯減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44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