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為查明確認原告之繼承人及相關事實,爰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原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由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