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舜雄
原 告 廷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林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8,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