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黃博程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菱科技電器空調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