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勳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進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