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郭郁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吉營造有限公司、林佳宏、弘爃實業有限公司、張哲銘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萬8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