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安康一區店)
法定代理人 徐碩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汶昇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