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方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源
原 告 林瑞和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杜武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