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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元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崴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 萬5800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