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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冠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一勞動調解室兼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1386 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9 年4月25日起至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在「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89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楊佳鴻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分之1 ,且超過1 萬4866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