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胡潪韙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瀞萱
孫鵬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81,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