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劉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先繳納590元,惟其僅先繳納553元,尚需補繳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