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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京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鋐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扣押款而提起本件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然相對人京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