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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2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曾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