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竣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96,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