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彩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5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