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民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9,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