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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78號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余政昌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正裕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廷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正裕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廷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未繳納裁判費。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