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田富、德利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48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