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葉世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