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全利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銜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慶龍即翔銘五金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