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鑫勝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勝昌電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汶勤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劉陳瓊瑛
吳宛
吳富女
劉張麗貞
劉人豪
劉鈞嘉
劉人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有囑託歸仁地政事務所就該所:①民國75年1 月29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所二丈字第573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②109.03.04 法囑土地字9100號複丈成果圖套繪以確定相關建物位置,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一、被告就提出之70.04.13、71.05.10航照圖,應提出如被告以相片印製之文件(非卷附之影本)。
二、原告應補提資料
㈠就廠房坐落土地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自取得前之陳偉先至今)。
㈡原告於99.01.01與陳偉先租賃契約所載之租用後方通道位置。
三、請兩造確認就本件土地,陳偉先與被告間除以下訴訟案件外,是否尚有其他案件。
㈠本院74年度訴字第1736號。
㈡本院75年度訴字第211號。
㈢本院75年度訴字第2658號(南高75年度上易字第960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