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鑫勝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勝昌電鍍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汶勤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劉陳瓊瑛
吳宛
吳富女
劉張麗貞
劉人豪
劉鈞嘉
劉人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十八法庭宣判,延後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資料繁多、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