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邱千芳
被上 訴 人 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