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王宏樹
被 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