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昭成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雪
訴訟代理人 邱永彬
被 告 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